尊敬的客户: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国频道的信任和支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非经营性网站ICP备案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信息均会退回要求修改。近日我司接到大量此类因不符合要求而被所在省通信管理局退回要求修正的通知。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同时也为了客户网站的自身利益,若您的网站是通过我司接入,则请您尽快与我司备案专员联系,以确认您的网站备案情况。联系方式如下:
- 访问beian.35.com,选择页面左下角的“在线客服”
- 访问www.china-channel.com,在弹出的 “即时语在线客服邀您对话”的对话框中点击“开始交谈”,选择客服类型为“备案(在线)”
- 联系邮箱:beian@china-channel.com
- 联系电话:0592-5399602或0592-5392169
我们郑重提醒您:若您填报的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且未及时修正,备案号将有可能被注销,我们不对由此引起的网站关闭或其它后果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您:请务必提高对非经营性网站ICP备案工作的重视度,勿使自己的网站处于不符合
ICP备案要求的状态。
以下信息提供您参考:
- 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网站
- 《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 工信部ICP信息备案流程图
- 检查域名是否有备案号(点击左侧菜单的【备案信息查询】的【公共信息查询】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 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工作联系电话(访问www.miibeian.gov.cn公告栏)
- 更多备案问题FAQ
- 备案入口:登陆cp.35.com点击左侧菜单【主机类】的【虚拟主机备案】
若您仍有其它疑问,也欢迎您及时
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35互联的支持与信任!
中国频道
2009-12-16